通知公告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09/11/25]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34条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
“合理的工资薪金”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须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作薪酬制度。(客观上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工资薪金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特别强调是对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以每月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为参考依据。)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需按《关于200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号),以2007年度工效挂钩的工作额到社会保障局核定工资增长线。(剔除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且外资比例超过25%、金融企业)
中央企业按国资委核定的批文列支工资总额,并提供批文。对于中央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如无法获得上级公司的工资批文,需提供国资委授权上级企业可以自行核定子公司工资金额的相关批文。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
答: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何扣除?
答: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22%、基本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0.5%、生育保险费0.5%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和补充),包括企业为员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以上各类保险,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以社会保障局缴费凭证为准)
四、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答: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注明为住房补贴,或企业内部有明确的住房补贴办法的,住房补贴应归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的列支范围,职工福利费应在工作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五、2008年1月1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是否要在2008年度冲销?
答:若企业有以前年度结余,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先冲减余额,不足部分再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当年仍未使用完的以前年度结余可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2007年度以及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对2007以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的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到2010年3年内处理完毕。
七、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利息是否可扣除?
答:实施条例38条第2款
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扣除。(需提供借款合同、相关票据。借款合同须注明利率的计算,请企业提供利息的相关计算过程,若发现有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或数额畸大有变相分配红利嫌疑的,请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局)
八、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企业如果能够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相关资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根据市局国际处规定今年同期资料的准备可延期至今年年度。
实际税负:2008年暂定为申报表33行“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除以申报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后的比率口径。
(如有以上情况,请税务所直接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区局)
其他:按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同时还要满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金额,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权益投资”是指为接受债权性投资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九、企业2008年度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答:《实施条例》44条:企业以前年度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结余数,可按规定结转扣除。
2006年1月1日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2008年度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税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实施条例》执行。
十、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怎样计算扣除?
答:实施细则53条 财税【2008】160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特殊规定:财税【2008】104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全额扣除:财税【2003】10号、财税【2006】128   奥运会
财税【2005】180   上海世博会
亏损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本区企业若向外省市发生捐赠的,需提供外省市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批文或证书和相关的捐赠票据。
十一、捐赠票据有何规定?
答:根据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规定:2008年度纳税人可凭《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月19日前通过市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凭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开具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可否在税前扣除?若不可以扣除,以前年度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实施条例》55条
对企业2008年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
十三、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在2008年度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依据实施条例70条开办费应作为其他长期摊销费用,分期均衡摊销税前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五、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是否可在2008年度按新税法调整?
答:2008年度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和残值的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
十六、企业发生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税率发生变化,如何计算退补税额?
答:企业发生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额,其应纳税额统一按汇算清缴年度的税率计算,不考虑税率变化的因素。
十七、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2008年汇算清缴时以什么作为免税凭据。
答:《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是否属于以前年度的,以做出分配决定的日期为准,同时也不考虑税率差的因素。
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投资企业应提供被投资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利润分配通知单》,被投资企业属于外省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文。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还需提供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相关证明。
十八、2008年度有关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以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税【2008】110号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到2008年12月31日。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在2008年度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说)
十九、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仍可按原税法规定确认?
答: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仍按财税【2007】61号文执行。具体财务核算参照财企【2005】123号文。“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仍按国税函【2003】115号文执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新税法关于“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费用分摊”条款属于反避税条款,是否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答:适用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十一、若本市总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按什么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依照法人企业所得税制的原则,分支机构也应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2008年度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是否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中?
答:是的。
二十三、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款是否要计入总机构的收入总额?
答:除金融企业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收入不应计入总机构的收入总额中,否则会放大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计算基数。
二十四、经营租赁的承租人按权责发生制分期扣除租金支出,出租人是否也可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在承租期内分期扣除租金支出。
二十五、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收入如何分期确认收入?
答:国税函[200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去的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取得的未来期间因项目支出而获得的补助(贴)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收入当年以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项目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年度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递延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的填列应在附表三的第5行。
二十六、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其所得以何种形式分回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应怎样计算?
答: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类型的合伙企业虽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区别,但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财税[2008]65号文则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列举费用的扣除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对接”。如:从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对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计入企业的应纳说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论当年是否已作分配)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不分配的:如果盈利的,按实际应分配的填报在附表三54行调增列,如果是亏损的,可以用第二年的盈利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期也是5年。
分配的:附表11第9列,全额征税。
二十七、原农场系统的企业在2007年度以前都是按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08年度是否也可以按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2008年必须按独立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国税总局发文批准同意。
二十八、企业在办理非贸出证的过程中,为外方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纳税人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但不能在税前列支,即使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税款全部或部分由中方负担,中方负担的税款也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二十九、企业若提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话,应如何操作?
答:目前国税总局尚没有相关的操作意见文件,若企业目前提出,加速折旧的范围仅限实施条例的98条第2款,“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三十、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在职一词如何界定?企业外聘和返聘等的各类人员的工资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在职”目前参照高新技术认定办法和指引中“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外聘或返聘人员的在职时间如果累计超过183天的,其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三十一、未到期就交易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
答:国债利息分为两种:一种为到期兑付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另一种为未到期净价交易的国债利息收入,两种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但如果未到期净价交易的国债差价收入是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十二、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机构等是否可以申请非盈利组织?
    答:目前非盈利组织尚没有详细的操作规程。2008年度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机构暂按实施条例第84条的相关规定,申请非盈利组织。
三十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口径是否一致,两者是否同时享受?
答:可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技术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的研发费是按照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所列示出的费用范围,其主要作用是考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投入量,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技术研发费的操作口径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所列示的八大费用,两种研发费有重复的地方,但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要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
三十四、企业在2008年度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如何处理?
答: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2008年度仍按国税函[2008]264号相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994】83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净收益额较大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得,按合理价格估计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数较大的,企业一次性纳税由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三十五、如何理解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七条中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处理?
企业技术研发成功与否的最终都将以能否形成无形资产为结果。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因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当期确认为损益,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以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同时规定,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很可能困难而且反复,研究和开发很可能是交叉同时进行的,以企业会计职业判断后的处理为准。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150%摊销”虽然分两种方法,但其实际税前扣除的金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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