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20年度工商网上公示工作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21/3/15]

2020年度工商网上公示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凡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者密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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