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指标,负责本市税收收入预测和编制本市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税收计划、规划和执行等情况。
(三)负责国家规定和市政府确定征收的各种税费的征收管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地方税收政策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四)参与本市涉及税收的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改革建议,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上报;制定贯彻落实地方税收政策的措施。
(五)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贯彻落实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义务,组织、指导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咨询。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信息化制度,拟订本市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贯彻落实国家金税工程建设。
(八)对全市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负责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地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财务管理处
(五)督察内审处
(六)货物和劳务税处
(七)企业所得税处
(八)国际税务管理处(个人所得税处)
(九)财产和行为税处
(十)收入规划核算处
(十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二)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十三)稽查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机关行政编制为225名(其中,国税编制为195名、地税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设置另行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为3500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