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宝山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告知书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7/4/18]

 尊敬的纳税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税收宣传 —税种频道— 企业所得税” 栏目,查阅沪国税函[2017]15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税收宣传——纳税人学堂——视频解读”栏目,在线学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介

  四、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各类涉税事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申报),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在年度汇缴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五、纳税人可在“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并校验通过后进行网上电子申报,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填报相关年度申报数据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到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所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沪国税函[2017]15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申报阶段”的内容)。

  六、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方式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完成年度汇缴补缴税款解款入库。

  七、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办理2016年度汇缴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在汇缴事中监控阶段系统提示申报错误的,未解缴税款的,可在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自行申报作废原申报记录,作废后纳税人可再次网络(或窗口)申报年度汇缴申报数据。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从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生成申报文件至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2016年度汇缴申报后(已扣缴税款除外),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请至原办税服务厅申请撤销,撤销原申报记录后,纳税人可再次网络(或窗口)办理2016年度汇缴正常申报。

  九、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2016年度应纳税款的,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缴溢缴退税, 溢缴退库工作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  。

企业申请溢缴退库所需附件见下表:

 

  十、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中,如有问题或其他事项,请向主管税务所咨询了解。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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