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企业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4)3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为方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改变备案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提醒:对于已经备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季度预缴时,申报端会弹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关信息”界面,请纳税人按实填报后提交(信息表中已有数据的企业无需再填报); (1) 填报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据;2014年度新办企业:填报2014年度预计数; (2)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请选择“符合”,并选择“享受”。 三、征管系统会自动进行判断,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按照新政策自动计算小型微利政策减免的所得税额,反映在2014年版预缴申报表(A类)第14栏中。(核定征收企业为申报表B类第12栏中); (3) 信息表中已有数据的企业无需再填报; (4) 企业发现2013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申报,修正错误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