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 知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11/3/21]

 

各企业:
  根据宝山区政府[2011]28号文件,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扶持政策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将统一开设专项资金专户,负责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企业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向本经济发展区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由本经济发展区统一核定申报。
三、所有申报企业均由财政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四、财政扶持资金通过银行贷记凭证转账支付。
五、支付时间不变,仍为每年的一月二十日、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后支付,支付金额单位为万元,尾数保留至下期支付,以此类推。
 
宝经经济发展区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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