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3号)精神,确保我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务机关应在2011年4月25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三、汇算清缴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提交相关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资料,同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在电子申报前帐户必须有足额的税款金额。 2.申报阶段。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仍采取网上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申报必须在2010年3月25日网上申报结束,如果申报不成功则3月25日前到专管员处申报。 申报后发现数据有错误的,若税款已入库,则作为已预缴税款,再次申报;若未扣缴税款,则到税务受理窗口撤销原申报记录,重新申报。 如果存在退税情况必须在3月25日前到税务专管员先审核再申报。 3、纳税人申报时应报送的纸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涉及补税的,限缴日期为2011年4月31日。电子申报成功后,系统即日开始自动扣款。 四、汇缴后续管理 2011年6月1日起,我局开展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汇缴后续管理评估发现2010年度汇缴申报问题需补缴税款的,应征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税务处罚。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一一年三月 附件:(1)2010年度营业税税收调查表填写说明 (2)企业调查表、劳务代码表电子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