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解答(二) 一、问: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作不征税收入? 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有关规定确认。 二、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补办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到税务机关补办审批手续。以前年度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确认年度后的三年内,税务机关可以受理;超过三年以上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是否可直接扣除? 答: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