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09/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进行2008年度工商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检企业应于2009年3月1日起凭营业执照(持有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还应携带营业执照电子副本)向原领照机关或指定机构申领年检报告书,并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
    二、为减少企业往返次数,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提高年检工作效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大力推行网上年检模式,欢迎企业积极参加网上年检。详情请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查看网上年检须知。
三、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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