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九)
作者:[] 阅读数: 日期:[2009/11/11]

关于停止发布中科灵芝孢子油专利内容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在监测中发现本市部分报纸媒体发布一则名为“中科灵芝孢子油+爱特(AT)组方”的保健食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中使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中的发明名称标称为“一种增强灵芝孢子油抗肿瘤疗效的中药组合物”,广告标注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苏食健广审(文)第2009060111号”。经初步查核,该广告中宣传的商品为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0)第0642号”,保健功能是免疫调节、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其在广告中利用发明专利证书中所标示的“一种增强灵芝孢子油抗肿瘤疗效的中药组合物”内容,宣传了产品具备对肿瘤的治疗作用,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工商部门提请复审目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9年9月23日撤销该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立即停止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中科灵芝孢子油+爱特(AT)组方保健食品广告。
    二、在广告中刊登的专利证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如专利名称、专利说明书等,也是属于广告内容的一部份,不得违反《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广告管理规定。
    希望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在发布、代理广告时严格审核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工商部门将对违法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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